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杭州市城市公共交通乘坐规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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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日期:2015-02-12

一、为加强城市公共汽(电)车客运管理,建立良好的公共汽(电)车乘坐秩序,保障乘客和公共汽(电)车经营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,根据《杭州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》和国家有关规定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规则。

二、凡乘坐城市公共汽(电)车的乘客及司乘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则。

三、乘车规定

(一)乘客应在站台上排队候车。乘坐无人售票车时,单车依次从前门(上客门)上车,并往后门移动,到站后须从后门(下客门)下车;铰接车依次从前、后门上车,并往中门移动,到站后须从中门下车。乘坐有人售票车或小公共汽车时,应待乘客下车后,依次登车。不得相互拥挤推搡,严禁在候车区域翻越栅栏、爬窗、拦车、扒(扎)车。不得在车道上候车。启动车前司乘人员应关好车门,不得拖夹乘客。

(二)营运车辆应设置老弱病残孕及怀抱婴儿者的照顾专用座位,并在座位前(旁)标明提示语,老弱病残孕及怀抱婴幼儿者优先入座。司乘人员应关心老弱病残孕和怀抱婴幼儿的乘客;其它乘客乘车应主动给老弱病残孕及怀抱婴幼儿者让座,并让他(她)们优先上下车。

(三)乘客应遵守公共道德,语言举止文明,车内禁止吸烟,不得随地吐痰,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,保持车厢整洁。

(四)乘车时,乘客应有自我防范保护意识。拉好扶手栏杆,不得将头、手等伸出窗外,不得编结针织品,不得躺卧、踩踏座席,不得打闹、斗殴、寻衅闹事,不得损坏车辆的各种设施,不得有其他可能造成自身伤害的举止,不得在车内乞讨、兜售商品和散发广告。驾驶员、乘务员应按规定维护车内秩序。

(五)在车辆行驶中,司乘人员应文明用语,做好行车安全提示,及时报清线路、站点。在车辆行驶中,司乘人员不准打手机、聊天;乘客不得进入驾驶区域,不得与司机谈话或催促司机赶路;不得做出任何妨碍司乘人员安全作业和危及行车安全的行为。对上述行为,乘客有权阻止、向司乘人员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举报和投拆。

(六)车辆在运行途中,因故不能继续行驶时,乘客要听从司乘人员的安排,不得自行开启车门、强行上下。

(七)车至终点站后,乘客应全部下车,不得在下客站上车。

(八)无人看护的醉酒者、精神病患者、学龄前儿童、行动不能自理的老年乘客(行动不便的除外)及赤膊、赤脚等衣衫不整者、衣裤严重污染者不得乘坐。

四、购票规定

(一)各类乘车凭证的使用须按照各类凭证所适用人员和范围,按规定的地域、时段、线路、人员乘坐或优惠。

(二)乘客上车应主动购票(投币)或出示有效乘车凭证,司乘人员应按规定给付票据。乘坐无人售票车应自备零钱,不得向其他上车乘客收钱找零。

(三)每位乘客可免费带一名身高不足1.1米的儿童乘车,超过一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,其中身高不足1.3米的购半票,1.3米(含)以上的购全票;身高在1.1米(含)至不足1.3米的儿童购半票,两人可合并一人票价投币、刷卡或购票。

(四)司乘人员应认真执行查验票据规定,乘客应配合司乘人员、稽查人员查验车票或乘车凭证,不得拒绝和刁难。乘客有权检举和控告司乘人员违反工作职责、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。

(五)查验乘车凭证时,发现无有效乘车凭证的按该线的票价三倍补票。乘车凭证应在规定的线路范围和有效期内使用,超过所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作无票处理。

(六)乘车时忘带乘车凭证者,须按车上标示票价主动购票。

(七)伪造、涂改、冒用或转借他人使用的乘车凭证,一经查获,当班司机或稽查人员有权予以没收。

(八)对使用假币购票和投放游戏币等行为者,按无票处理。

(九)行驶车辆在中途发生交通事故、客伤事故、车辆故障等突发事件不能行驶时(因路阻长时间等候的除外),司乘人员应向乘客说明,采取积极有效的施救行为,并及时负责安排乘客免费改乘随后同线路营运车辆。

五、物品携带规定

(一)每位乘客可免费携带重量不超过15千克或体积不超过0.064立方米,或占地面积不超过0.25平方米的行李物品,凡超过此单位基数的,其超过部分应按此单位基数的倍数投币或购票(不足一倍的按一倍计算),凡重量超过50千克或体积超过0.125立方米,或占地面积超过1平方米,或长度超过2米的物件禁止上车。

(二)每一位乘客可免费携带家禽两只,或水产品2.5千克,或蛋类5千克。家禽超过两只,每只须增加一次投币、刷卡或购票,票价为同程车价,最多限带四只。水产品或蛋类超过5千克或10千克,须增加投币、刷卡或购票,票价为同程车价,最多限带10千克或15千克。携带以上物品须有盛器,不得妨碍卫生,不得对其他乘客造成损害。

(三)乘客不得携带犬类等有碍他人安全的宠物上车。携带易碎或锋利物品,应妥善包扎和管理。因第三方引起的损坏或造成其他乘客的伤害,由携带者负责并赔偿。携带易造成车辆污损物品、瓷器玻璃等易碎物或贵重物品乘车时,应将物品妥善包装保管。

(四)乘客携带的物品,不得占用座位或妨碍其他乘客通行。

(五)乘车时严禁携带易爆、易燃、易腐蚀、有毒、放射性等危险品以及妨碍其他乘客安全健康的物品。司乘人员发现乘客携带上述物品上车时,应劝阻携带上述物品人员上车。

六、乘客在车内拾到遗失物品,应交司乘人员或线路调度管理人员处理,司乘人员或线路调度管理人员在车辆到终点站后,应予以登记或出具收据;乘客在车内失落物品,可凭有效证件向线路当班人员问询,认领时须出具有关身份证明、凭证,认领后应出具收条。

七、经营者应保持车内外整洁和服务设施齐全、良好。乘客损坏车辆或车站设施的应予赔偿。

八、乘客应自觉遵守本规则,并有相互监督的权利和义务。

九、凡违反本规则,依照《杭州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》的相关规定处理。

十、对无理取闹,扰乱乘车秩序,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者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》处理,情节严重,构成犯罪的,依照有关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
十一、本规则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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